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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方案

发布时间:2016-12-12 09:59:12

一、学分制的课程设置

     学分制的课程设置由必修板块、限定选修板块和任意选修板块构成。各“板块”由“模块”(课程的集合)和“课程”(一门学科或一类活动)两个层次组成。必修板块是指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确定的、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须学习的板块。由德育课模块(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文化课模块(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通用职业素质模块(包括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与健康、公共艺术等)和专业核心课程模块(包括主干专业课、教学实训和综合实习课程)组成。必修板块是保证中等适用人才基本规格和质量,从事不同职业所应该具备的共性基础,设为考试项目。

     限定选修板块是指学生根据社会和个人需求,在学校提供有限的专业大类的专门化方向模块或多种单项的职业岗位模块课程的基础上选择修习的深度。可由专业的1项专门化模块(适应“订单”就业岗位)课程与2-3项职业岗位模块(适应市场就业岗位)的课程组成。限定选修板块可设为考试项目,也可设为考查项目。

     任意选修板块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提高自己综合职业素质的课程。任意选修板块主要由1-2项选修模块组成。其中一项是适应所学职业岗位知识与技术更新,用人单位企业文化培训的模块,另一项是满足个人兴趣爱好,发挥个人特长的拓展课程或校本课程的模块。学生可根据学校提供的课程“菜单”自由选课,设为考查项目。

     每个模块的课程设置依据主要有三条:一是对应的专业或职业岗位中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二是对应本地或外出就业所需的不同职业资格证书应知应会的考核标准;三是对应继续学习的考核科目。学生可结合个人条件,灵活调整学习的模块和组合方式。

二、学分的配置


     根据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原则上三年制专业总学分不得少于170学分(社会实践活动学分不得少于5分)。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指学生通过公共基础课、专业技能课等课程学习获得的学分,非课程学分指课程以外由学生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及以上荣誉证书、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的各种竞赛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以及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折合成学分后获得的学分。学生总学分=课程学分+非课程学分。其中,任意选修课约占总学分的10%左右。

     实施学分制的试点学校应根据课程的内在联系,合理、科学地设置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的比例,确定相应的学分。公共基础课程学时占总学时的1/3,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学年,允许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上下浮动,但必须保证学生修完公共基础课程的必修内容。专业技能课程学时占总学时的2/3,其中顶岗实习累计时间原则上以半年为主,顶岗实习按平均每周30小时安排(1小时折1学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学分计算以课程(含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性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学校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也可利用节假日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实践性教学环节(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训等)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30个课时为1个学分。

三、学分的认定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学分主要由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门课程学分的获得以学生实际参加教学活动的课程占该门课总课时数百分比为前提,如学生参加该门课的学习时间不到总课时数的70%,则该门课的学分为0;如超过70%,则根据考试及出勤情况给予相应的学分。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成绩记载可采用学分与成绩并记的办法,或采用学分与绩点并记的办法。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表)。取得的分数为平时(过程)成绩和考试(测试)成绩之和,其中平时成绩占30-50%,考试成绩占50-70%。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以取得学分,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一律按合格计。

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表

等级    考试成绩    考查成绩    绩点
A    85-100    优    1.2
B    70-84    良    1.1
C    60-69    及格    1.0
D    59分及以下    不及格    0
课程学分=出勤课时数÷(16至18)×绩点


     学生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竞赛获奖,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可酌情给予奖励学分和免修相关课程。学生每学年累计奖励学分不得超过5个学分。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学分认定应坚持严格规范的原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参加各类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学分。学生学习期间“工学交替”,或就近选择同类学校学习,或参加同层次社会自学考试,课程合格后,学校应比照相关的学分管理规定承认其获得的学分。学生学分累计达总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即予毕业。对于跨学校选择课程的学生,其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取得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总学分的60%。

四、学分的管理

     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必修板块课程必须100%开设,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板块课程的开设数量可根据本校的教学条件和选修人数酌定。鼓励跨校、跨区的课程协作,提倡区域内学校之间教学资源共享。学生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可申请免修相应的课程,经考试合格或经学校审阅同意免试者,可取得相应学分。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书原件,经学校审核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按免修办法免修相关课程,并提前取得学分。专业核心课程、德育课、体育与健康课、综合实践活动、实训、实习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学生所修课程未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可以重修,也可安排学生在同类课程中另行选修。课程重修须在后续一年内进行。重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学分实行有条件的互补,考试课程(德育、语文、数学、计算机基础、专业基础课)之间的学分,实习课程与非课程之间的学分,限定选修课之间的学分可以进行互补。在确保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总学分比例的前提下,专业技能课和公共基础课的学分可以互补。

     凡在两年内取得150左右学分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申请进行生产实习,提前半年至1年毕业。学生在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之后,经学校批准,可选修另一个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可获双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对于在基本学制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允许其申请延长毕业,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基本学制的3年。所得学分在注册学校保留6年有效。实施学分制试点的学校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进行排课管理、选课管理、成绩考核和学分管理,构建适合本校的学分制管理信息平台。

五、学分制的实施


     实行学分制试点的学校应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和相关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学分制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实施性教学方案(计划)和管理方案。经专家论证,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

     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校,在学生学习必修板块阶段,学生可仍按年级编班,形成行政班,学生集中上课。学生选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后,学校按选课学生组成教学班,学生可以跨班或跨年级走班上课。行政班级的班主任和教学班级的班主任应协调分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共同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对于开设一些需求大,而校内教师暂时不能胜任的选修课程,学校可以聘请兼职教师。实施学分制要求学校尽可能利用和挖掘学校现有资源和设施。可以增加若干大小不等的机动教室,便于选修课程的开设。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实习场地、计算机房、图书馆、多媒体教室等要统筹安排,延长开放时间,提高教学资源的利用率。

六、选课指导

     学校要建立选课指导制度,帮助学生根据自身实际选课和制定学习计划。学生在完成必修板块后进入限定选修板块或任意选修板块前,由学校制定《选课指导手册》分发给学生。选课指导主要包括给学生提供各专业板块、模块、课程设置说明和选课指导意见,各门课程简介、任课教师、上课地点和时间、选课基本程序、选课基本要求及注意事项、学分计算方法、成绩考核方式、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要求等。学生可据此在老师的指导下初步制订自己在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的学习计划,报学校归档。学生进校后,学校要引导家长正确地配合学生选课。学校应在每学年或每学期选课前就选课组织集中咨询活动。学校应在学期末向学生公布下学期的实施性教学方案的课程及相关的学分,要指导学生根据专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进行选课,逐步实行走课制、走专业制、走校制,逐步允许学生跨校、跨专业、跨年级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鼓励教师校际兼课。

七、学分的互认

     市级区域间,相同、相近课程学分或其他学习成果学分的互认可以在比照课程目标、内容、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市级签订学分互认协议等方式实现。市级区域内,凡经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学分,可在学校间互认。对于有条件的地市,学校可以探索实行走课制、跨年级制、走校制,允许学生跨学校、跨年级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以实现一定区域内多校间的课程互选、师资互补、学分互认、专业共建、基地共享。对于未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转入已经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可将已完成的课程成绩转换成相应的学分。对同一学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在符合国家和我省学籍管理有关转专业规定的基础上,应承认其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取得的相关学分,及时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不同类型的学校(如普通高中)在一定区域内可以实行部分课程学分互认。对于从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转入的学习者,以及具有其它层次学历的学习者,在出示已修课程学业水平考核成绩相关有效证明或通过测试后,应承认其学习经历并折合成相应的学分,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允许免修相关课程。各类非学历教育学习者,其职业经历、职业培训、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在线学习和实习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非学历学习成果,通过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经职业学校认定后,可转换成相应的学历教育课程学分。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职业学校学分积累与转换信息系统(“学分银行”),构建分级认证服务网络,建立个人学习账号,注册记录每一位学习者的学习情况和职业实践经历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学习情况和学分成果的存储、认证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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